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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8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8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3 月11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210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49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8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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