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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1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1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5 、6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 、2 、4 、5 、6 所示之刑,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4 、5 、6 所示。附表編號1 、2 、4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附表編號5 、6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7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 、4 、5 、6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4、5 、6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表編號1 、2 、4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 不應減刑之罪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5 、6 減得刑,與附表編號7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編號1 、2 、4 、5 、6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4 、5 、6 所示。就附表編號1 、2 、4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5 、6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7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1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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