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2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2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而附表編號1 、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經減刑後,均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合併定執行刑雖逾有期徒刑6 月,惟合併定刑後之易刑標準,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擇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適用之 (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87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5 號研討結果參照), 經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2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