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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3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3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另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甲○○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及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3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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