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另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甲○○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及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