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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0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曾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20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之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於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一                      │二                        │三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竊盜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捌月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
│              │一項                    │項                        │                          │
├───────┼────────────┼─────────────┼─────────────┤
│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      │九十五年九月七日          │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
│查    │  年  │九十五年度              │九十五年度                │九十六年度                │
│    案├───┼────────────┼─────────────┼─────────────┤
│年    │  字  │毒偵                    │毒偵                      │偵                        │
│    號├───┼────────────┼─────────────┼─────────────┤
│度    │  號  │五六五九五              │五六五九                  │六八二一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最  │  │年│九十五年度              │九十五年度                │九十六年度                │
│      │案├─┼────────────┼─────────────┼─────────────┤
│  後  │  │字│訴                      │訴                        │桃簡                      │
│      │號├─┼────────────┼─────────────┼─────────────┤
│  事  │  │號│二五六六                │二五六六                  │九四三                   │
│      ├─┼─┼────────────┼─────────────┼─────────────┤
│  實  │判│年│九十六                 │九十六                    │九十六                    │
│      │決├─┼────────────┼─────────────┼─────────────┤
│  審  │日│月│三                      │三                        │四                        │
│      │期├─┼────────────┼─────────────┼─────────────┤
│      │  │日│三十                    │三十                     │二十四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年│九十五年度              │九十五年度                │九十六年度                │
│  確  │案├─┼────────────┼─────────────┼─────────────┤
│      │  │月│訴                      │訴                        │桃簡                      │
│  定  │號├─┼────────────┼─────────────┼─────────────┤
│      │  │日│二五六六                │二五六六                  │九四三                   │
│  日  ├─┼─┼────────────┼─────────────┼─────────────┤
│      │確│年│九十六                 │九十六                    │九十六                    │
│  期  │定├─┼────────────┼─────────────┼─────────────┤
│      │日│月│五                      │五                        │五                        │
│      │期├─┼────────────┼─────────────┼─────────────┤
│      │  │日│三                     │三                        │二十三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肆月              │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0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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