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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4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王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4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14日起至同年9 月18日止(聲請書誤植為95年9 月14日)犯共同賭博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275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795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4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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