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14日起至同年9 月18日止(聲請書誤植為95年9 月14日)犯共同賭博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275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795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