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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9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9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犯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自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就受刑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拘役,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確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亦均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合先敘明。是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上列聲請情形確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9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