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犯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自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就受刑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拘役,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確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亦均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合先敘明。是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上列聲請情形確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