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 月5 日及94年6 月11日止,犯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