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0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3 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13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