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二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第1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 ├───────┼───────────┼───────────┼───────────┤ │ 犯罪日期 │94年6、7月起至94年9月 │94年7月27日晚間9時33分│95年5月2日為警採尿回26│ │ │2日晚間9時許向前回溯26│許向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小時內某時 │ │ │小時內某時 │、94年8月15日下午6時50│ │ │ │ │分許向前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94年9月2日晚間9時 │ │ │ │ │許向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 │95年度毒偵字第2662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4年度訴字第762號 │95年度訴字第1227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2月10日 │95年8月23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4年度訴字第762號 │95年度訴字第1227號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3月24日 │95年10月14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肆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