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23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809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18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