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附表編編號一、二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附表編號三、四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㈢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未經許可無故│施用毒品罪 │吸食施打罪 │非法吸用化學│ │ │持有刀械罪 │ │ │合成麻醉藥品│ │ │ │ │ │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年│有期徒刑參年│有期徒刑伍月│ │ │ │肆月 │貳月 │ │ ├───────┼──────┼──────┼──────┼──────┤ │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 │ │管制條例第12│第9條第1項 │第9條第1項 │條例第13條之│ │ │條第3項 │ │ │1第2項第4款 │ ├───────┼──────┼──────┼──────┼──────┤ │ 犯罪日期 │80年間起迄86│86年6月間某 │ │ │ │ │年6月26日止 │日起迄86年6 │ │ │ │ │(聲請書誤植│月26日止 │ │ │ │ │為86年6月26 │ │ │ │ │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8923號 │度偵字第10271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86年度訴字第1483號 │82年度訴字第1480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87年2月26日 │83年3月2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86年度訴字第1483號 │82年度訴字第1480號 │ │ 決├────┼─────────────┼─────────────┤ │ │確定日期│87年3月23日 │83年6月15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 │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 │3款 │3款 │3款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貳月│ │ │又拾伍日 │捌月 │柒月 │又拾伍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