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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蘇琬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附表編編號一、二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附表編號三、四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㈢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未經許可無故│施用毒品罪  │吸食施打罪  │非法吸用化學│
│              │持有刀械罪  │            │            │合成麻醉藥品│
│              │            │            │            │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年│有期徒刑參年│有期徒刑伍月│
│              │            │肆月        │貳月        │            │
├───────┼──────┼──────┼──────┼──────┤
│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
│              │管制條例第12│第9條第1項  │第9條第1項  │條例第13條之│
│              │條第3項     │            │            │1第2項第4款 │
├───────┼──────┼──────┼──────┼──────┤
│  犯罪日期    │80年間起迄86│86年6月間某 │            │            │
│              │年6月26日止 │日起迄86年6 │            │            │
│              │(聲請書誤植│月26日止    │            │            │
│              │為86年6月26 │            │            │            │
│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8923號          │度偵字第10271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86年度訴字第1483號        │82年度訴字第1480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87年2月26日               │83年3月2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86年度訴字第1483號        │82年度訴字第1480號        │
│  決├────┼─────────────┼─────────────┤
│    │確定日期│87年3月23日               │83年6月15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
│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         │3款         │3款         │3款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貳月│
│              │又拾伍日    │捌月        │柒月        │又拾伍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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