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蕭世昌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本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2 、3 所示等罪經另案裁定減刑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4 所列日期犯該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罪之犯罪時間為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2 、3 所示業經本院另案裁定減刑確定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2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