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9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09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二、三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犯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二、三之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自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就受刑人宣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有期徒刑,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二、三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確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亦均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資料在卷可參,合先敘明。是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上列聲請情形確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捌年    │有期徒刑陸月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犯罪日期│95年9 月19日後某│96年1月12日     │96年1月12日     │
│        │日起至95年10月10│                │                │
│        │日11時45分許為警│                │                │
│        │採尿回溯96小時內│                │                │
│        │某日            │                │                │
├─┬──┼────────┼────────┼────────┤
│  │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偵│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  │96年度毒偵字第  │96年度毒偵字第  │
│  │    │5331號          │1056 號         │1056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                │                │                │
│後├──┼────────┼────────┼────────┤
│事│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  │96年度訴字第1044│96年度訴字第1044│
│實│    │229號           │號              │號              │
│審├──┼────────┼────────┼────────┤
│  │判決│96年2月27日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號│96年度壢簡字第  │96年度訴字第1044│96年度訴字第1044│
│判│    │229號           │號              │號              │
│決├──┼────────┼────────┼────────┤
│  │確定│96年4月2日      │96年7月16日     │96年7月16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民國九十│                │                │                │
│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業經本院以96年度│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參月    │
│、褫奪公│聲減字第769 號裁│                │                │
│權期間或│定減為有期徒刑參│                │                │
│罰金額  │月              │                │                │
├────┼────────┼────────┴────────┤
│是否曾經│                │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44號刑事判│
│定應執行│                │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
│刑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94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