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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加重竊盜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2 日及同年月26日分別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8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按強制工作部分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並於96年3 月5 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5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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