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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4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收受贓物        │施用第二級毒品  │搶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所          犯  │刑法第34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5條第1項│
│法          條  │                │第10條第2項     │                │
├────────┼────────┼────────┼────────┤
│犯          罪  │95年10月1日     │96年2月8日      │95年10月30日    │
│日          期  │                │                │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2202│96年度毒偵字第90│96年度偵緝字第22│
│        │      │7號             │6號             │3號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5年度壢簡字第23│96年度壢簡字第80│96年度訴字第650 │
│事      │      │67號            │5號             │號              │
│實      ├───┼────────┼────────┼────────┤
│審      │判  決│96年2月12日     │96年4月30日     │96年4月25日     │
│        │日  期│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5年度壢簡字第23│96年度壢簡字第80│96年度訴字第650 │
│判      │      │67號            │5號             │號              │
│決      ├───┼────────┼────────┼────────┤
│        │判決確│96年4月3日      │96年6月11日     │96年6月4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伍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4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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