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查受刑人甲○○所犯鈞院95桃簡938 號判決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判處罪刑確定,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