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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9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袁雪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93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袁雪華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五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為警採尿│九十五年六月八日晚間六時  │
│              │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      │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事│案號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0一號│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二│
│  實├────┼─────────────┼─────────────┤
│  審│判決日期│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        │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
├──┼────┼─────────────┼─────────────┤
│  確│法  院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定├────┼─────────────┼─────────────┤
│  判│案號    │                          │                          │
│  決├────┼─────────────┼─────────────┤
│    │確定日期│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        │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期及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易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同左                      │
│勞易之折算標準│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9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