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93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五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為警採尿│九十五年六月八日晚間六時 │ │ │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 │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事│案號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0一號│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二│ │ 實├────┼─────────────┼─────────────┤ │ 審│判決日期│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 │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 ├──┼────┼─────────────┼─────────────┤ │ 確│法 院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定├────┼─────────────┼─────────────┤ │ 判│案號 │ │ │ │ 決├────┼─────────────┼─────────────┤ │ │確定日期│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 │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期及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易服│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同左 │ │勞易之折算標準│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