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73號
- 聲請人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7 月至94年10月間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6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及8 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