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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7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73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7 月至94年10月間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6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及8 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7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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