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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3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可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3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同年月三十日止,違反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原審案號: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四七七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至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中有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併此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檢附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可薇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3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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