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同年月三十日止,違反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原審案號: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四七七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至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中有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併此說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