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4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等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等罪經另案裁定減刑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3 、4 所示等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院另案裁定減刑確定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告 │ │ │ │ │ │ 刑 │ │ │ │ │ ├────────┼─────────┼─────────┼─────────┼─────────┤ │所 犯 │刑法第321條第3項 │刑法第321條第3項 │刑法第321條第3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法 條 │ │ │ │10條第1項 │ ├────────┼─────────┼─────────┼─────────┼─────────┤ │犯 罪 │95年12月29日 │96年1月5日 │94年12月某日至95年│96年1月4日 │ │日 期 │ │ │3月某日 │ │ ├────┬───┼─────────┼─────────┼─────────┼─────────┤ │ │機 關│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6年度速偵字第68號│96年度速偵字第68號│96年度偵字第6486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09│ │ │ │ │ │ │號等 │ ├────┼───┼─────────┼─────────┼─────────┼─────────┤ │ │機 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 │後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46號 │96年度易字第46號 │96年度易字第777號 │96年度訴字第1162號│ │事 ├───┼─────────┼─────────┼─────────┼─────────┤ │實 │判 決│96年4月26日 │96年4月26日 │96年7月10日 │96年7月4日 │ │審 │日 期│ │ │ │ │ ├────┼───┼─────────┼─────────┼─────────┼─────────┤ │ │機 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46號 │96年度易字第46號 │96年度易字第777號 │96年度訴字第1162號│ │判 ├───┼─────────┼─────────┼─────────┼─────────┤ │決 │判決確│96年4月26日 │96年4月26日 │96年8月13日 │96年7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伍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院另案裁定減刑減為│院另案裁定減刑減為│ │ │ │ │有期徒刑肆月確定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 │ │ │ │ │日確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