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應減刑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 │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12月3 日上午7 時許│95年9 月19日晚間20時許│ │ │ │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 │ │ │某時 │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6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5083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66 號 │96年度訴字第325 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96年6 月4 日 │96年6 月21日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66 號 │96年度訴字第325 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6年6 月23日 │96年7 月1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肆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役之折算標準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 註 │編號一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86號裁│ │ │定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