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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4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4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應減刑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                │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12月3 日上午7 時許│95年9 月19日晚間20時許│
│                │                      │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
│                │                      │某時                  │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6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5083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66 號    │96年度訴字第325 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96年6 月4 日          │96年6 月21日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66 號    │96年度訴字第325 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6年6 月23日          │96年7 月1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肆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役之折算標準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備        註  │編號一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686號裁│
│                │定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4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