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