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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4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4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6樓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6年度壢簡字第1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4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