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4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6樓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6年度壢簡字第1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