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2月28日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528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93年12月27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復又於93年10月3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219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94年8 月31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 。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竊 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2項 │ ├───────┼────────┼────────┤ │ 犯 罪 日 期 │ 92年12月28日 │93年10月3 日採尿│ │ │ │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 │某時 │ ├───────┼────────┼────────┤ │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署93年度│桃園地檢署93年度│ │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9409號 │毒偵字第4632號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 │ ├───┼────────┼────────┤ │事 實│案 號│93年度簡字第5288│93年度桃簡字第21│ │ │ │號 │98 號 │ │ 審 ├───┼────────┼────────┤ │ │判 決│ 93年11月26日 │ 94年5月10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93年度簡字第5288│93年度桃簡字第 │ │ │ │號 │2198 號 │ │判 決├───┼────────┼────────┤ │ │判決確│ 93年12月27日 │ 94年8月31日 │ │ │定日期│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15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易科罰金之折算│銀元300 元即新臺│銀元300 元即新臺│ │標準 │幣900元 │幣9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