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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2月28日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528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93年12月27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復又於93年10月3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2198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94年8 月31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 。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竊  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2項     │
├───────┼────────┼────────┤
│  犯 罪 日 期 │  92年12月28日  │93年10月3 日採尿│
│              │                │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                │某時            │
├───────┼────────┼────────┤
│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署93年度│桃園地檢署93年度│
│關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9409號    │毒偵字第4632號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
│      ├───┼────────┼────────┤
│事  實│案  號│93年度簡字第5288│93年度桃簡字第21│
│      │      │號              │98 號           │
│  審  ├───┼────────┼────────┤
│      │判  決│  93年11月26日  │  94年5月10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93年度簡字第5288│93年度桃簡字第  │
│      │      │號              │2198 號         │
│判  決├───┼────────┼────────┤
│      │判決確│  93年12月27日  │  94年8月31日   │
│      │定日期│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15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易科罰金之折算│銀元300 元即新臺│銀元300 元即新臺│
│標準          │幣900元         │幣90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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