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八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續字第一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