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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4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4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其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該罪經本院另案裁定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就編號二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該罪減得之刑與編號一所示之罪經本院另案裁定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    │幫助詐欺取財    │
├────────┼────────┼────────┤
│       宣       │有期徒刑叁月,如│有期徒刑伍月,如│
│       告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銀元│
│       刑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  │
├────────┼────────┼────────┤
│所          犯  │刑法第185條之3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法          條  │                │                │
├────────┼────────┼────────┤
│犯          罪  │95年9月8日      │94年11月25日至同│
│日          期  │                │年12月8日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    │96年度偵緝字第54│
│        │      │20549號         │3號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5年度壢交簡字第│96年度壢簡字第12│
│事      │      │2084號          │65號            │
│實      ├───┼────────┼────────┤
│審      │判  決│95年11月28日    │96年6月22日     │
│        │日  期│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5年度壢交簡字第│96年度壢簡字第12│
│判      │      │2084號          │65號            │
│決      ├───┼────────┼────────┤
│        │判決確│95年12月27日    │96年7月16日     │
│        │定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業經本院另案裁定│有期徒刑貳月又拾│
│權期間或罰金額  │減刑減為有期徒刑│伍日            │
│                │壹月又拾伍日確定│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原宣告刑諭知之│依原宣告刑諭知之│
│                │標準            │標準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4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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