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聲請減刑部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檢察官另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以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而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前,符合減刑之規定,爰聲請減刑等語。惟查: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依本條之反面解釋,若刑期業已執行完畢者,自不得再聲請法院裁定減刑之。本件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已於95年2 月1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1 件附卷可稽,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本院減刑,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玖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 │第1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8 月20日 │94年3 月間某日、94年7 │ │ │ │月14日 │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 │91年度毒偵字第2214號 │94年度毒偵字第4031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2年度訴字第396號 │94年度訴字第1890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92年3 月31日 │94年9 月30日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92年度訴字第396號 │94年度訴字第1890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2年7 月23日 │94年11月2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刑期業已執行完畢,不得│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 │役之折算標準 │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日。 │ ├────────┼───────────┴───────────┤ │ 備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