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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0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號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二、三、四號所載之有期徒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伍仟元,罰金部份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 、3 、4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 、3 、4 號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 、3 、4 號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就如附表編號2、3 、4 號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2 、3 、4 號所示,並就附表編號2 、3 、4 號所示罪名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7款、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所犯法條及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條例第7條第4項未│條例第12條第4項 │第11條第1項持有 │第10條第2項施用 │
│              │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第一級毒品罪    │第二級毒品罪    │
│              │                │罪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年6 月│有期徒刑3 月,併│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科罰金新臺幣2萬 │                │                │
│              │5萬 元          │元              │                │                │
├───────┼────────┼────────┼────────┼────────┤
│  犯罪日期    │95年8月初某日   │90年7、8月間某日│95年8月14日     │95年8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毒偵│
│              │第18029號       │第18029號       │第1818號        │字第4321號      │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事 │案號    │95年度訴字第2508│95年度訴字第2508│96年度桃簡字第66│96年度桃簡字第17│
│ 實 │        │號              │號              │4 號            │6 號            │
│ 審 ├────┼────────┼────────┼────────┼────────┤
│    │判決日期│96年2月26日     │96年2月26日     │96年3月30日     │96年3月6日      │
│    ├────┼────────┼────────┼────────┼────────┤
│    │確定日期│96年3 月26日    │96年3月26日     │96年4月23日     │96年5月7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減刑要件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      │不減刑          │有期徒1 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月又15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                │日              │
│              │                │1萬元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0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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