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6樓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業務侵占 │幫助詐欺取財 │ ├────────┼────────┼────────┤ │ 宣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叁月,如│ │ 告 │ │易科罰金,以銀元│ │ 刑 │ │叁佰元折算壹日 │ ├────────┼────────┼────────┤ │所 犯 │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 │法 條 │ │、第339條第2項 │ ├────────┼────────┼────────┤ │犯 罪 │94年3 月間某日起│95年2 月16日起至│ │日 期 │至同年7 月初某日│同年月22日間之某│ │ │止 │日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64號│95年度偵字第9067│ │ │ │ │、21933號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30 │95年度簡上字第54│ │事 │ │號 │2號 │ │實 ├───┼────────┼────────┤ │審 │判 決│95年6月30日 │95年12月29日 │ │ │日 期│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30 │95年度簡上字第54│ │判 │ │號 │2號 │ │決 ├───┼────────┼────────┤ │ │判決確│95年7月31日 │95年12月29日 │ │ │定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又拾│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權期間或罰金額 │伍日 │伍日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依原宣告刑諭知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元叁佰元即新台幣│標準 │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