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8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9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詳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附表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10條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4年6月13日起至96 │94年6月13日起至94 │95年8月6日起至95年│ │ │年5月19日止 │年10月14日止 │9月29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 │ │3612號 │3612號 │4167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6年度訴緝字第96號│96年度訴緝字第96號│96年度訴緝字第95號│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6 月25日 │96年6 月25日 │96年6 月25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訴緝字第96號│95年度訴緝字第96號│96年度訴緝字第95號│ │ 決├────┼─────────┼─────────┼─────────┤ │ │判決確定│96年9 月5 日 │96年9 月5 日 │96年9 月5 日 │ │ │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 │ │公權期間或罰金│,如易科罰金,以銀│,如易科罰金,以銀│科罰金,以新臺幣 │ │額 │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300元即新臺幣900│1000元折算1日。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附 註│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