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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6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蕭世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6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4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各減刑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等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就附表所示等罪,各減刑如附表所載,及就附表編號2 至6 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伍月    │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                │                │                │
├───────┼────────┼────────┼────────┤
│  犯罪日期    │95年2月8日      │95年9月29日     │95年9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
│              │字第1179號      │字第5264號      │字第5264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訴字第684 │95年度訴字第2861│95年度訴字第2861│
│  實│        │號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5年6月16日     │96年2月27日     │96年2月27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訴字第684 │95年度訴字第2861│95年度訴字第2861│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5年8月24日     │96年3月19日     │96年3月1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月又拾│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
│公權期間或罰金│伍日,如易科罰金│                │伍日            │
│額            │,以銀元參佰元即│                │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                │
│              │壹日            │                │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
│              │                │                │                │
├───────┼────────┼────────┼────────┤
│  犯罪日期    │95年11月25日    │95年11月26日    │95年12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
│              │字第206、1188號 │字第206、1188號 │字第206、1188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號    │96年度訴字第1266│96年度訴字第1266│96年度訴字第1266│
│  實│        │號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6年7月4日      │96年7月4日      │96年7月4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案號    │96年度訴字第1266│96年度訴字第1266│96年度訴字第1266│
│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96年7月30日     │96年7月30日     │96年7月30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伍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伍日            │                │
│額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6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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