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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0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50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8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1項               │條1項               │條2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1日         │96年2月2日          │96年2月2日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及案│桃園地檢署95毒偵字第│桃園地檢署96毒偵字第│桃園地檢署96毒偵字第│
│號              │5734號              │1013號              │1013號              │
├───┬────┼──────────┼──────────┼──────────┤
│  最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6年訴字第1065號    │96年訴字第1309號    │96年訴字第130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6年6月29日         │96年7月10日         │96年7月10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確  ├────┼──────────┼──────────┼──────────┤
│  定  │案  號  │96年訴字第1065號    │96年訴字第1309號    │96年訴字第1309號    │
│  日  ├────┼──────────┼──────────┼──────────┤
│  期  │判決確定│96年7月23日         │96年8月10日         │96年8月10日         │
│      │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1項3款         │第2條1項3款         │第2條1項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宣告刑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月15日     │有期徒刑4月15日     │有期徒刑3月15日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
│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0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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