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加重竊盜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3 月22日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3 款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5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95年4 月10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