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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730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7 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 、2 、3 、4 、5 、6 、8 、9 、10、11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表1 、2 、3 、4 、5 、6 、8 、9 、10、11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並附表編號1 、2 、3 、4 、5 、6 、8 、9 、10、11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7 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3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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