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1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11日犯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經本院於96年4 月30日以96年度桃簡字212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11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