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八八八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