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證等罪,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證、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所犯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偽 證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168條 │ │ │第10條第1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4月19日上午1│94年7月25日下午2│ │ │1 時25分許為警採│時20分許 │ │ │尿時回溯24小時內│ │ │ │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署95年度│桃園地檢署94年度│ │關年度及案號 │毒偵字第5617號 │偵字第13744號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 │ │ ├───┼────────┼────────┤ │事 實│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975│95年度訴字第340 │ │ │ │號 │號 │ │ 審 ├───┼────────┼────────┤ │ │判 決│ 95年11月22日 │ 95年12月15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975│95年度訴字第340 │ │ │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確│ 96年2月26日 │ 96年1月15日 │ │ │定日期│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附 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