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