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19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詳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附表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偽造文書│ │ │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349條第1項 │ │ │項第3款、第3項、第6條 │ │ ├───────┼─────────────┼─────────────┤ │ 犯罪日期 │95年9月5日 │94年6月8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3096號 │度偵字第1095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6年度壢簡字第136號 │94年度壢簡字第1562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1月26日 │94年12月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6年度壢簡字第136號 │94年度壢簡字第1562號 │ │ 決├────┼─────────────┼─────────────┤ │ │判決日期│96年5月4日 │95年11月2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 │公權期間或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 │額 │ │算1日 │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