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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9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19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詳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附表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
│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偽造文書│
│              │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349條第1項          │
│              │項第3款、第3項、第6條     │                          │
├───────┼─────────────┼─────────────┤
│  犯罪日期    │95年9月5日                │94年6月8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3096號           │度偵字第1095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6年度壢簡字第136號       │94年度壢簡字第1562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1月26日               │94年12月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6年度壢簡字第136號       │94年度壢簡字第1562號      │
│  決├────┼─────────────┼─────────────┤
│    │判決日期│96年5月4日                │95年11月2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
│公權期間或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
│額            │                          │算1日                     │
├───────┼─────────────┴─────────────┤
│附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9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