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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0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20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3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壹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3│
│                │第1 項                │款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22日上午8 時20│96年4 月21日          │
│                │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                      │
│                │某時許                │                      │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6107號  │96年度偵字第11215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662 號    │96年度審易字第130 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96年7 月13日          │96年8 月23日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662 號    │96年度審易字第130 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6年8 月13日          │96年9 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已減刑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  │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                      │                      │
│役之折算標準    │                      │                      │
├────────┼───────────┴───────────┤
│  備        註  │編號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30 號│
│                │判決時減為有期徒刑4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0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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