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2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3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壹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 3│ │ │第1 項 │款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22日上午8 時20│96年4 月21日 │ │ │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 │ │ │某時許 │ │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 │95年度毒偵字第6107號 │96年度偵字第11215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662 號 │96年度審易字第130 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96年7 月13日 │96年8 月23日 │ ├─┼──────┼───────────┼───────────┤ │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662 號 │96年度審易字第130 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6年8 月13日 │96年9 月2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已減刑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 │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 │ │ │役之折算標準 │ │ │ ├────────┼───────────┴───────────┤ │ 備 註 │編號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30 號│ │ │判決時減為有期徒刑4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