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 所載。
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