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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3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3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 所載。

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書 記 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3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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