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4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所 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 條第1 │ │法 條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項第3款 │ ├────────┼────────┼────────┼────────┤ │ │93年1 月7 日至93│93年8 月16日採尿│93年10月17日至同│ │犯 罪 │年8 月16日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年11月6日 │ │日 期 │起回溯26小時內某│ │ │ │ │時 │ │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3年度毒偵緝字第│同左 │93年度偵字第1745│ │ │ │389號 │ │5號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20 │同左 │94年度易字第180 │ │事 │ │號 │ │號 │ │實 ├───┼────────┼────────┼────────┤ │審 │判 決│94年5月5日 │同左 │94年5月20日 │ │ │日 期│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220 │同左 │94年度易字第180 │ │判 │ │號 │ │號 │ │決 ├───┼────────┼────────┼────────┤ │ │判決確│94年6月3日 │同左 │94年7月22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柒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伍日 │伍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