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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0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50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 月21日起至95年2 月24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4 日以95年度壢簡字第685號判決判處罰金6 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2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月 雯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0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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