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50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 月21日犯刑法第266 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於96年5月4 日以95年度壢簡字第685 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73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日;已經於96年6 月4 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