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法律問題㈢決議意旨參照),附此敘。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 │ │ │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壹年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1條第2項│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1項第3款 │ ├───────┼────────┼────────┼────────┤ │ 犯罪日期 │94年5月14日中午 │95年5月12日下午3│94年8月11日凌晨5│ │ │12時許 │時許 │時許起至同年10月│ │ │ │ │27日上午10時許止│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第119號、第121號 │檢察署94年度速偵│ │ │ │字第323號、94年 │ │ │ │度偵字第17549號 │ │ │ │、第17548號、第 │ │ │ │16349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訴緝字第29號 │94年度簡上字第 │ │ 實│ │ │423號 │ │ 審├────┼─────────────────┼────────┤ │ │判決日期│95年7月27日 │95年10月3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訴緝字第29號 │94年度簡上字第 │ │ 決│ │ │423號 │ │ ├────┼─────────────────┼────────┤ │ │確定日期│95年8月17日 │95年11月27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參月又拾│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伍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