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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4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4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99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
├───────┼─────────────┼─────────────┤
│  犯罪日期    │95年10月20日              │95年10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3007號            │度偵字第3007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6年度壢簡字第561號       │96年度壢簡字第561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7月12日               │96年7月12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6年度壢簡第561號         │96年度壢簡字第561號       │
│  決├────┼─────────────┼─────────────┤
│    │判決確定│96年8月13日               │96年8月13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準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4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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