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99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 ├───────┼─────────────┼─────────────┤ │ 犯罪日期 │95年10月20日 │95年10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3007號 │度偵字第3007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6年度壢簡字第561號 │96年度壢簡字第561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7月12日 │96年7月12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6年度壢簡第561號 │96年度壢簡字第561號 │ │ 決├────┼─────────────┼─────────────┤ │ │判決確定│96年8月13日 │96年8月13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準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