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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2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72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號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3 號所載。附表編號1 、2 、3等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3 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另與附表編號4 已減得之刑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六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第10條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19日至  │95年11月18日上午│95年11月14日    │96年2月12日     │
│              │96年2月6日止    │6時許           │                │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
│              │字第2083號      │字第1355號      │字第1355號      │字第3097號      │
│              │                │                │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                │                │                │                │
│  事  ├───┼────────┼────────┼────────┼────────┤
│  實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335│96年度訴字第1256│96年度訴字第1256│96年度訴字第1784│
│  審  │      │號              │號              │號              │號              │
│      ├───┼────────┼────────┼────────┼────────┤
│      │判  決│96年7月9日      │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96年6月22日     │
│      │日  期│                │                │                │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                │                │                │                │
│  判  ├───┼────────┼────────┼────────┼────────┤
│  決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335│96年度訴字第1256│同左            │96年度訴字第1784│
│      │      │號              │                │                │號              │
│      ├───┼────────┼────────┼────────┼────────┤
│      │確  定│96年8月6日      │96年8月23日     │96年8月23日     │96年7月16日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中華民國罪犯減刑│中華民國罪犯減刑│中華民國罪犯減刑│已減刑          │
│年罪犯減刑條例│條例第2 條第1 項│條例第2 條第1 項│條例第2 條第1 項│(臺灣板橋地方法│
│              │第3 款          │第3 款          │第3 款          │院96年度聲減字第│
│              │                │                │                │5754號裁定)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三月又十│有期徒刑二月又十│ 有期徒刑三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五日            │五日            │                │
├───────┼────────┼────────┼────────┼────────┤
│易科罰金、易服│                │                │                │                │
│勞役折算標準  │                │                │                │                │
├───────┼────────┴────────┴────────┴────────┤
│備          註│                 上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定其應執                 │
│              │                 行有期徒刑10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2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