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園市戶政事務所)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 選任辯護人
- 姜至軒律師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3 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4 月2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1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