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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0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美玲林靜梅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10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執行強制戒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范坤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96年度訴字第151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拾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10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但未附具體理由,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林 靜 梅

法 官 羅 國 鴻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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